为迎接金砖会议到来,厦视记者就1998年出台的《福建省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和操作,采访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刘永金律师,刘律师就此做出如下解答:
一、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将城市雕塑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范围
第八条 各城市应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城市雕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实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二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确定,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二十八条 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有关图纸、照片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存档,并送审批部门备案。
二、提高城市雕塑的艺术品味。
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未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雕塑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实行分级评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创作设计方案,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三)、(四)款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提高城市雕塑的质量
四、做好后续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保持城市雕塑及其周边环境的完好和整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