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为此,意见的出台将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亮点一:
与时俱进,新增“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
《意见》第二条: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意见》第十二条: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解读:2013年1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方式,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本次意见新增了“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体现了法院送达方式与时俱进,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老百姓使用短信、微信的通讯方式非常普遍,因此,新增的短信、微信送达方式很好的契合了当事人接收信息的习惯,大大提高了送达效率。
亮点二:
突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重要性,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可能无法立案。
《意见》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要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法院告知当事人在限期内补正,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补正的,法院将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因此,意见突出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重要性,当事人在立案时应当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
亮点三:
送达地址确认书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意见》第六条: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解读:意见明确了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并且,如果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
亮点四:
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一年内进行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可以成为送达地址。
《意见》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解读:对于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的当事人,法院将以上述方式进行送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送达难的现实问题,提高了送达效率。
亮点五:
可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付费
《意见》第十六条: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解读:可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付费,这是首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