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据悉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10日,海沧半程马拉松开赛,吴某佩戴李某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某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于当天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选手报名需按流程阅读前述资料。此外,赛事规程规定参赛者自行购买保险,组委会另外为每位参赛者提供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单以报名信息为准。保险说明书载明,有“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等情形,保险机构免责。正式报名参赛选手会签署一份声明,载明参赛者承诺以本人名义报名参赛,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赛,不得将号码布转让给他人;参赛者全面理解参赛可能出现的风险,且已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等。厦门某体育公司是上述赛事的运营机构。事发第二天,厦门某体育公司与吴某妻子就该事件的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约定厦门某体育公司自愿支付吴妻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
今年2月,死者吴某的家属以侵权之诉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1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某体育公司在参赛包发放及赛中没有制止吴某方面不存在过失,但其检录行为可认定存在过失;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存在过错。第三人尤某报名了案涉赛事,其对于号码布不得转让的规定也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居间促成号码布违规转让,也存在过错。虽然三原告明确放弃要求尤某承担责任,但尤某的相应行为也应受到否定评价。吴某本人,其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
吴某在倒地之后得到了及时的救治,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吴某死亡可以认定为自身因素导致。
虽然厦门某体育公司就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其比赛检录方面的过失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能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理,李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虽然存在明显过错,但不能得出若吴某佩戴李某的号码布参跑马拉松必然会导致其死亡的结论,故也不能认定李某的过错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无须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系侵权之诉,一般侵权责任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因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结果,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虽然海沧法院认定二被告存在过失,但法院仍判决驳回吴某家属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最主要的原因是吴某的死亡与二被告的过错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的过错并不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律还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缺陷产品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即属于前述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