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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开公司easy,“散伙”难

在这个全民创业的时代,开公司对很多创业者来说稀疏平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后,开公司更是一件低门槛的事情。在一个股东关系和谐的企业里,股东之间能够彼此付出并能带领企业平顺前行,但如果股东之间出现分歧、甚至是矛盾激化,企业前行的脚步可能受阻,甚至出现偏离航道的风险。


常听创业的朋友说,创业会遇到很多坑,其实,不只是创业,公司治理也处处有雷区,作为初创者,若能提早看到前人曾经踩过的“坑”,及时绕过,或许就能避免很多纷争。今天,笔者就分享一起代理过的案例,希望给在创业路上的你一些启示。


这是一起因股东退出企业而引发的解散公司案件。拟退出股东(以下简称“A股东”)先后提起两起诉讼,第1起为股东知情权诉讼,第2起为解散公司诉讼。从策略来讲,第1起是为第2起预埋伏笔,因篇幅限制暂不展开,我们先说第2起,笔者代理的是公司方,为方便阅读以下简称“该公司”。


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公司法第182条进行了规定,为便于分析,笔者将解散公司的条件拆解成下列3个单项:
1、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的。
其中第3项主要是对拟诉股东的资格进行限定,规定明确直观,而第1、2项不同,从字面理解,并不属于可量化的内容,含义模糊,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第1项是解散公司诉讼的核心要件,为便于界定,最高院对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本案中,A股东援引进行论证的情形为:“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如上,同样进行拆解,该种情形包含了2个要件:A、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B、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关于A要件,在本案审理时法官也进行了重点关注,询问了该公司近2年的股东会召开情况。该公司股东之间是朋友关系,平时虽有开过股东会,大部分会议均未形成书面记录,而部分决策是股东通过电话商谈,也未留下记录,尚能找到的一份会议记录却为复印件。从证据来讲,在2年内曾经召开过股东会这一问题的举证上,该公司是比较被动的,如果严格套用规定,该公司便符合A要件。


关于B要件,最高院在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曾经指出判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以下统称“管理僵局”)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虽指导案例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但其审判思路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该公司属制造业,在研发方面投入较多,本案审理时,该公司尚处于经营亏损的状态。沿用指导案例的思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A股东能够证明该公司存在管理僵局,其可能可以实现诉讼目的。


为了证明该公司符合B要件,A股东将该公司与股东之间、该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的借款诉讼以及A股东向该公司提出的知情权诉讼(以下简称“他案诉讼”)材料作为证据,拟证明该公司股东之间长期存在冲突,公司存在管理僵局。综合本案证据分析,他案诉讼如果导致了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法院很可能据此判定该公司符合解散情形,笔者提出他案诉讼仅是个别争议,非股东之间就企业经营决策引发的纠纷,并不因此导致A股东丧失其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该公司的管理机制未因他案诉讼而陷入僵局的抗辩。而对于该公司未出现管理僵局的论证,笔者也从多个方面进行举证,包括该公司正常经营、该公司管理机构正常运转、A股东可以正常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决策机制未失灵等。最终,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抗辩,驳回了A股东的诉求。


该争议耗时长达2年多的时间,其间耗费的人力物力不可小觑,虽然老话常说“合则来,不合则散”,但实践中很多企业的股东冲突,并不像本案一样能够轻易得到化解,反而是股东在不断拉扯中内耗,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